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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[保险天地]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(转载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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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0-5-12 16:25:40 | 只看该作者

[保险天地]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(转载)

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释
    1、什么是人身保险合同?
  
   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,以被保险人的 生、死、残疾、疾病险事故的保险合同。
    2、人身保险合同有什么特点?
    ①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,由投保人根据被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,在法律允许范围与条件下,与保险人协商确定;
    ②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给付属定额给付性 质;
    ③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特征:
    A、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,而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价值不能 用金钱来衡量,所以对人身保险来说,只要求有无可保利益,而对可保利益并没有金额大小的限制,与投保人有保险利益的人,依《保险法》第52条规定,有以下 几种:本人、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前项以外与投保的有抚养、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、近亲属。另外,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,视为投保人 对被保队人具有保险利益。
    B、在人身保险中,保险利益只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,并不是维持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 件。
    ④人身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禁止
    《保险法》第67条规定:“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 亡、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,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,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”
    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
     1)不可抗辩条款
   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,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。
    这是一条有利于 保户的规定。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,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,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,这个权力即告丧失。
     2)自杀条款
   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,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。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,保险公司可 以给付保险金。
    3)宽限期条款
   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,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,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 宽限期(一般为60天,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),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,如果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公司仍予负责。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,则保单有可 能失效。
    4)复效条款
   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,二年之后,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,经过保险公司 审查同意后,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,保单可恢复效力。
    5)不丧失价值条款
    投保人在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后,保单会积存一定的责任准备金。这种准备金不因保单效力的变化而丧失其现金价值。投保人若要退保,这部分现金价值应由保险公司退还给投保人。
     6)误报年龄条款
 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,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,但是自合同成 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。
 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,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,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,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。
   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,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 保险费的,保险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还投保人。
    7)受益人条款
   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。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 经被保险人同意。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。
    受益人为数人的,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;未确定受益份额的,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。
   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,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,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,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,被保险人死亡 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,由其继承人领取。
  更多详细的保险知识推荐您参考保险百科:http://www.zgbxw.net/hdwiki/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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